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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赵秀琴与被执行人珲春市祥和木材加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珲执字第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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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秀琴,女,汉族,现住珲春市。被执行人:珲春市祥和木材加工厂。法定代表人:王金海,经理。

申请执行人赵秀琴与被执行人珲春市祥和木材加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珲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的珲劳仲裁字(2012)第32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3014元,申请执行费69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珲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珲劳仲裁字(2012)第328号裁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珲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珲劳仲裁字(2012)第32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徐龙虎执行员邢德仁执行员郑智博

书记员:穆虹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