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时萍姣,女,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灌阳县水车乡德里村德里屯**。被执行人周春凤,女,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灵川县广源劳务服务部投资经营者,住灵川县灵川镇灵南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萍姣与被执行人周春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时萍姣申请执行标的为58776.93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由被执行人周春凤付给申请执行人时萍姣43000元,时萍姣放弃余款追偿请求的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周春凤给付时萍姣43000元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灵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绍刚代理审判员:赵桂春代理审判员:秦陆鹏
代书记员:梁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