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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常高明与陕西富源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7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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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常高明,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富源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23号裁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富源自控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