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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王金华与被执行人武汉天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02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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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鄂武昌执字第002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某公司在中信银行武汉中南支行开设的帐号为73827101826********的账户存款18,500元和被执行人某公司在第三人洪山宾馆处应得的收益18,500元。现因被执行人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将应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支付的18,500元交纳至本院保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某公司在中信银行武汉中南支行开设的帐号为73827101826********的账户存款18,5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某公司在第三人洪山宾馆处应得的收益18,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保勤

书记员:何政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