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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潘志琴与桂林市恒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秀执字第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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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潘志琴。被执行人桂林市恒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忠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潘志琴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市人劳仲案字(2012)291号仲裁书,于2013年5月21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恒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市人劳仲案字(2012)291号仲裁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廖戈

书记员:赵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