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韬。被执行人桂林柏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平,该酒店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白韬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7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柏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桂林柏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实现债权18000元,返还申请人养老保险证和失业保险证,本案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廖戈
书记员:赵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