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阳霞。被执行人桂林市秀峰区黄金海岸艺术培训学校。
申请执行人阳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秀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9200元,于2013年1月16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秀峰区黄金海岸艺术培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秀峰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第600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赵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