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锦兴与桂林市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秀执字第7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锦兴。被执行人桂林市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国。

申请执行人李锦兴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1)83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2年3月1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1)83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秦好成

书记员:赵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