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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覃海瑛与桂林乳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秀执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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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覃海瑛。被执行人桂林乳胶厂。

申请执行人覃海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秀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25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秀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秦好成

书记员:赵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