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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龙秋凤与桂林市顺昌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秀执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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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龙秋凤。被执行人桂林市顺昌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龙秋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2)第14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2年8月29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顺昌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2)第14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红宇

书记员:赵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