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日兰。被执行人桂林宾利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桂宾,总经理。被执行人桂林通广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日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2)114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5月17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宾利贸易有限公司、桂林通广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2)114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赵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