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柳耀光。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栾承锦,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耀光诉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2012)奎民一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2)奎民一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介东审判员:韩冰审判员:高彬
代书记员:郭慧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