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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史爱山与刘敬海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开民执字第2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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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史爱山,男,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刘敬海,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开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敬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敬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敬海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敬海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敬海所有的冀BXX**号名爵牌小型汽车一辆及车辆档案。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建春

书记员:李兴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