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秋来,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唐山市开平区敬业钢铁厂,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法定代表人:李敬军,厂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开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唐山市开平区敬业钢铁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山市开平区敬业钢铁厂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山市开平区敬业钢铁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唐山市开平区敬业钢铁厂价值387533元的财产或扣留其等额收入。二、被执行人唐山市开平区敬业钢铁厂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部纪伟
书记员:李兴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