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某。委托代理人:杨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白某。
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蔡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仲东办裁字(2013)第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载明:一、被执行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足额支付的工资13700元;二、被执行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以8000元为基数为申请执行人补办补缴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申请执行人应缴部分由被执行人代扣代缴(缴费基数保底栏头按武汉市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办法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3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1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7日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公司银行存款77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堂林
书记员:毕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