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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蔡耀华与被执行人湖北楚冠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0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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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某。委托代理人:杨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白某。

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蔡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仲东办裁字(2013)第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载明:一、被执行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足额支付的工资13700元;二、被执行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以8000元为基数为申请执行人补办补缴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申请执行人应缴部分由被执行人代扣代缴(缴费基数保底栏头按武汉市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办法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3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1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7日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公司银行存款77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堂林

书记员:毕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