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业星。被执行人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民选,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张波,厂长。
王业星与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业星于2013年5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425.0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胜华
书记员:石会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