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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立与陕西七彩石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0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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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立。被执行人陕西七彩石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俊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郭立与被执行人陕西七彩石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雁民初字第051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七彩石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七彩石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郭立20000元,其余款项和权力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承诺不再要求被执行人另行支付其他任何款项。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该笔款项已当面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予以认可,本案执行费804元由被执行人交至本院。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73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孙姣姣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