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博与陕西融诚汇通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仲执字第0003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博,女,汉族,1986年1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融诚汇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海星城市广场******。法定代表人夏明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姜博与被执行人陕西融诚汇通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2)515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陕西融诚汇通担保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融诚汇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不予执行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2)515号裁决书。后经本院听证程序,本院(2013)雁民执异字第000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陕西融诚汇通担保有限公司的不予执行申请。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融诚汇通担保有限公司5050元,其中案款5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2012年3月份工资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受偿5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2)51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培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