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侯伟,男。被执行人中共西安市委党校。法定代表人:张长乐,男,该单位常务副校长。
本院在执行侯伟与中共西安市委党校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2)371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共西安市委党校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将本案案款共计15000元已支付给申请人侯伟,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仲执字第0002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郭宝平代理审判员:张奕鹏
书记员:张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