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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吕岁勤与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仲执字第00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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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岁勤。被执行人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保安服务公司。

本院在执行吕岁勤与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3)168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2000元及执行费5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案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雁仲执字第0006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二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