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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刘翠英与陕西大洋立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执恢字第0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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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翠英,女,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大洋立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刘翠英与被执行人陕西大洋立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0)57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大洋立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翠英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翠英遂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0)57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大洋立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为申请执行人办理2001年5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2001年5月至2009年10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了要求被执行人为其补缴上述期间社会保险的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亦自愿为申请执行人补偿200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再要求被执行人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现被执行人陕西大洋立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4月19日主动将上述补偿金20000元交至本院,本院已将全部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刘翠英对该事实表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综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0)578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审判员:何燕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书记员:薛江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