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正堂,男,汉族,1947年4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文理学院。法定代表人徐可为,该校校长。
申请人刘正堂与被执行人西安文理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仲案字(2009)第201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西安文理学院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文理学院向本院缴纳了12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0元。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2000元,已受偿12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仲执字第0003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培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