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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商洛秦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小峰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商区法执字第0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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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小峰,男。被执行人商洛秦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杨峪河镇赵湾村。法定代表人李彬,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商洛秦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判决书自觉到社保部门为张小峰缴纳了养老保险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王世武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