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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肖林与郑州四维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山执字第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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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林。被执行人郑州四维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肖林与郑州四维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肖林自愿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山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在英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