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志征。被执行人唐山市路北区玉复穆斯林饭庄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4号。
本院在执行林志征申请执行唐山市路北区玉复穆斯林饭庄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4号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37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赵志宏代理审判员:崔万强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