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瑛,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中鼎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王瑛与被执行人荣成市中鼎织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荣劳人仲案字(2012)第104号仲裁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