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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景芳与山东荣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荣执字第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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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景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山东荣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景芳与被执行人山东荣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裁决书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荣劳仲裁字(2009)第9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