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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新乡焦煤富达矿有限公司与郭义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新中民一终字第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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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焦煤富达矿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张村乡山前村。法定代表人荆随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振保,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任步尚,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义祥。委托代理人孙恒,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焦煤富达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义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2)辉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2)辉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乡焦煤富达矿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孙峰审判员:黄远锋代理审判员:李书光

代理书记员:刘万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