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对上诉人卢双全与被上诉人苍南县森鹏文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一、判决书第一页案号(20121)浙温民终字第1142号应为(2012)浙温民终字第1142号。二、判决书第七页落款时间二○一二年十一月十日应为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审判长:杨宗波审判员:郑文平代理审判员:蔡蓓蓓
书记员:黄百隆
民事 · 二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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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对上诉人卢双全与被上诉人苍南县森鹏文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一、判决书第一页案号(20121)浙温民终字第1142号应为(2012)浙温民终字第1142号。二、判决书第七页落款时间二○一二年十一月十日应为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审判长:杨宗波审判员:郑文平代理审判员:蔡蓓蓓
书记员:黄百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