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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宁波泰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戴燚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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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泰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华。委托代理人:窦鹤年。委托代理人:龚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燚峰。

上诉人宁波泰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燚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的(2012)甬余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2012年11月8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宁波泰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波泰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波泰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宁波泰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金平审判员:陈士涛审判员:樊瑞娟

代书记员:龚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