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申世好,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安徽卡利隆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二初第4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卡利隆陶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5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