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德明。被告:苏洪远。被告: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江南西路。
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受理原告刘德明与被告苏洪远、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劳务报酬纠纷一案后,因二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判员:伏诗祥
书记员:谢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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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德明。被告:苏洪远。被告: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江南西路。
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受理原告刘德明与被告苏洪远、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劳务报酬纠纷一案后,因二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判员:伏诗祥
书记员:谢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