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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某某与苏某某、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龙泉民初字第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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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德明。被告:苏洪远。被告: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江南西路。

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受理原告刘德明与被告苏洪远、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劳务报酬纠纷一案后,因二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判员:伏诗祥

书记员:谢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