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阳树申请执行人何俊被执行人四川盛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崇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阳树、何俊与被执行人四川盛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阳树、何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泉民初字第19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盛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82074元、诉讼费1852元。
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盛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阳树、何俊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李阳树、何俊说明情况,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李阳树、何俊本次申请执行给付劳务费82074元、诉讼费1852元。被执行人四川盛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现尚欠申请执行人李阳树、何俊83926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1)龙泉民初字第1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阳树、何俊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莉
书记员:甘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