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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思民与袁安娟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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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思民,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生。被执行人袁安娟,女,汉族,1979年9月13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思民与被执行人袁安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徐思民申请执行的(2013)崂民小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王思清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牟孝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