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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田爱平与吴有志和杨琼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涪执字第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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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爱平,男,汉族,1979年出生,湖北省钟祥市人,住湖北省钟祥市。被执行人吴有志,男,汉族,1964年出生,湖北省钟祥市人,住绵阳市。被执行人杨琼英,女,1955年,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户籍住址:绵阳市涪城区,现住绵阳市。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田爱平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执行4820.26元,余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红英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