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爱平,男,汉族,1979年出生,湖北省钟祥市人,住湖北省钟祥市。被执行人吴有志,男,汉族,1964年出生,湖北省钟祥市人,住绵阳市。被执行人杨琼英,女,1955年,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户籍住址:绵阳市涪城区,现住绵阳市。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田爱平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执行4820.26元,余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红英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