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仲贵。申请执行人闫满喜。申请执行人高建新。申请执行人艾丕雄。申请执行人艾升彪。
韩仲贵等五人申请执行马世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韩仲贵等五人依据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1)延长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马世存向申请执行人韩仲贵等五人支付514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3年9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马世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马世存于2013年10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韩仲贵等五人支付了514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1)延长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中马仕存支付韩仲贵、闫满喜、高建新、艾升彪、艾丕雄五人工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怀东代理审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张修源
书记员:赵景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