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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闫生胜与延长县晨光石子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延长执字第0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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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闫生胜。被执行人延长县晨光石子厂。

法人住所地延长县七里村镇罗家川村。法定代表人何志和,该厂厂长。

闫生胜申请执行延长县晨光石子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闫生胜于2013年3月2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2)延长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即被告延长县晨光石子厂于2012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闫生胜工资3442元。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延长县晨光石子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延长县晨光石子厂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长县晨光石子厂于2013年4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闫生胜支付了所欠工资344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申请执行费25元。至此申请执行人闫生胜申请执行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2)延长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2)延长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怀东代理审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张修源

书记员:刘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