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楚某某。被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楚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24150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苏民三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戴伟
书记员:李京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