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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沈苏执字第00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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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1270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苏民三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戴伟

书记员:李京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