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前明,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被执行人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法定代表人:杨纯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挚永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法定代表人:吴开永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邵文强,男,197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执行人彭前明于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挚永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邵文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8000元,执行费7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挚永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交纳案款67200元,此案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2011)崂民三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于丰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