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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彭剑忠与潘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龙泉执字第1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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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彭剑忠(曾用名易剑忠)。被执行人潘武。

申请执行人彭剑忠与被执行人潘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彭剑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泉民初字第27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武给付劳务费30000元。

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武有房屋一套,但因该房设置了抵押,暂无条件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申请执行人彭剑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彭剑忠本次申请执行潘武给付劳务费30000元。被执行人潘武现尚欠申请执行人彭剑忠货款30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彭剑忠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莉

书记员:甘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