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增玉,男,1955年1月16日生,汉族。被告:樊向铭,男,1968年10月23日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魏增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增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魏增玉承担。
审判员:陈同柱
书记员:白秀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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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增玉,男,1955年1月16日生,汉族。被告:樊向铭,男,1968年10月23日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魏增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增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魏增玉承担。
审判员:陈同柱
书记员:白秀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