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元东,男,汉族,住黄岛区。被告:李冰峰,男,汉族,住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东与被告李冰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东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元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元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崔焕志
书记员:孙方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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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元东,男,汉族,住黄岛区。被告:李冰峰,男,汉族,住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东与被告李冰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东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元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元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崔焕志
书记员:孙方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