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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张元东与被告李冰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黄民初字第3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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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元东,男,汉族,住黄岛区。被告:李冰峰,男,汉族,住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东与被告李冰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东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元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元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崔焕志

书记员:孙方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