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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计志与李学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胶南民初字第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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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计志。被告:李学快。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计志与被告李学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计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祀礼人民陪审员:刘开强人民陪审员:栾世霞

书记员:李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