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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朱全胜与查宗金、查强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13)弋民一初字第006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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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朱全胜,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芜湖市弋江区马塘办事处。被告:查宗金,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马塘镇。被告:查强,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马塘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全胜与被告查宗金、查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查宗金价值人民币8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告查宗金价值人民币8万元的财产,财产保全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苏元义

书记员:李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