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全胜,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芜湖市弋江区马塘办事处。被告:查宗金,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马塘镇。被告:查强,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马塘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全胜与被告查宗金、查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查宗金价值人民币8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告查宗金价值人民币8万元的财产,财产保全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苏元义
书记员:李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