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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和平与山西神州电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万民初字第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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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和平,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委托代理人孙秀英(原告之妻),女,1958年2月3日出生,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山西神州电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西大街**国际能源中心**。法定代表人金凤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瑞萍,女,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代理人魏国强,山西恒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和平与被告山西神州电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和平于2013年5月23日以为了双方更好的关系往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和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为1300元由原告刘和平负担。

审判长:乔毅人民陪审员:杨玲人民陪审员:刘莉

书记员:闫旭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