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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其先与扬振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龙泉执字第9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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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其先。被执行人扬振云。

申请执行人胡其先与被执行人扬振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其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扬振云给付欠款本金160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公告费8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扬振云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在杨振云的银行账户上扣划了800元,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扬振云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其先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扬振云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6800元及相应的利息。被执行人扬振云尚欠申请执行人胡其先人民币16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二、终结本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胡其先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皓常

书记员:陈东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