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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东利与被执行人马显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隆执字第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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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东利,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马显华,住隆化县。

申请执行人王东利与被执行人马显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东利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马显华履行给付1.523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显华于2013年10月23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静乃动审判员:谢兆平人民陪审员:刘云辉

书记员:于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