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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苗和明、绵阳市全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禹代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涪执字第1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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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苗和明,男,汉族,生于1962年,住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全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中建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被执行人:禹代万,男,生于1952年,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苗和明、绵阳市全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2)绵民终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禹代万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禹代万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曾志强

书记员:彭文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