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立森与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95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立森,男,1974年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赵家坡世纪颐园**。注册号610000100228565。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王昆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